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处理消费争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