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金融机构销售自有产品及代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性质和风险,并按照规定进行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消费者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说明、提示并进行风险测试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价款并要求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