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
(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
(三)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
(四)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