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