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偷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再修理、加工。国家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