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