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