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