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