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