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