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更换义务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期限重新计算。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货,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时,应当一次性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