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