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