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