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设备的供应商、代理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协助检验检测机构以修改设备及配套软件参数的方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