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