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