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将检验检测项目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者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