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被责令整改前明知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或者被责令整改期间,仍继续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