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