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