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