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