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五章 发展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二)检验检测服务业业务开展情况;(三)检验检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四)其他需要进行服务业统计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