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检验检测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开发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课程,加强检验检测专业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相关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项目,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建立行业人才库,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研修和学术交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制度,科学设置职称评审条件,将检验检测工作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贡献纳入评价内容。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