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检验检测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