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