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