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省级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