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用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