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用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