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采取更正、警示、声明、收回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通知委托人;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责令检验检测机构采取更正、警示、声明、收回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