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抽查,需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推行抽样与检验检测分离制度。确需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抽样和检验检测任务的,除现场检验检测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