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保存、运输的具体要求,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委托人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方法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