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