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