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