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或者从业条件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被禁止从业的人员、已被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