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首页、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凭证、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凭证、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督促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