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建立纠纷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会同妇女联合会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女性委员和调解员,在调解涉及妇女权益的纠纷时,充分听取妇女诉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