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夫妻离婚时,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在诉讼时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就学或者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女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