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女性年龄要求;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应当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