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妇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