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等发现租赁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