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气象发展的相关规划,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业务深度融合,拓展合作发展空间。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