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完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合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