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完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