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的运营协调和服务标准衔接,提高在列车时刻、票务服务等方面的协同运营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省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协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协调融合。

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实现贯通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