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平互利、平等协商、保障安全的基础上,互相开放线路,提供运输便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轨道交通跨线运输监管要求,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跨线运输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