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设计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无法调整的,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