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交通护栏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流量采集系统、交通信息发布系统等智能交通安全设备纳入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监控系统。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
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损毁、缺失的,设施、设备所有人、管理人、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