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悬挂正式号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类型先行认定,再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