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组和限速装置。

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