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

(一)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

(二)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三)无进口凭证的进口机动车;

(四)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有动力驱动的设备或者装置;

(五)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六)依法应当注册登记但未登记的车辆;

(七)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