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市公共卫生周。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和本市公共卫生周集中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家庭开展卫生清洁日、周末大扫除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