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